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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 重大事故[2/2页]

自首 琉璃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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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问询开始时,我给她念那一段做笔录之前的话。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我念完之后,她就重复。
      她要求我再念一遍,她又重复了一遍。
      然后她对我说,‘警察同志,我来背一遍。
      我说不用背,这段话是我们告知你,要如实回答问题。
      她不肯,非要背。
      背了三回。因为背前两回的时候,错了一个字。
      这个人真是折磨死人了。
      她的工作幸亏不是老师,幸亏不是我上学的老师,要不然我得疯。”
      题安说:“她是强迫症吧?”
      因为是强迫症,所以撞了人要反复回现场看?
      她承认自己撞人逃逸了?”
      肖鸣说:“她不确定她撞没撞人。”
      题安吃惊,“撞没撞人自己不知道?”
      肖鸣说:“她说她不知道。
      她反复回那条路,就是为了验证自己有没有撞人。”
      题安觉得这证词太荒谬了。
      老薛说:“问题是没有证据的支持下,我们没有办法做到有针对性地审问。”
      题安问梁落,“潘岚的车做过鉴定了吗?”
      梁落说:“有关部门刚发过来报告。
      潘岚的车头有剐蹭痕迹。
      但车的结构件没有损伤,没有变形也没有修复痕迹。
      说明潘岚的这辆车不是事故车,没有发生过重大撞击事故。”
      题安说:“没有发生过撞击事故?
      也没有受害者衣物,毛发,衣物纤维等痕迹吗?”
      梁落说:“报告里说没有。
      但不能排除已经被人为擦拭消除。”
      题安问:“潘岚名下就这一辆车吧?”
      梁落说:“是。按交管部门的记录只有这一辆车。”
      题安说:“行车记录仪呢?”
      梁落说:“潘岚的车没有行车记录仪。”
      题安思考,“这就奇怪了。
      按死者张某的死因来看,是被人故意二次撞击碾压身亡。
      主观上是故意致死。
      但从潘岚的笔录中来看,潘岚并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撞人,说明她不存在主观致死的可能。和事实相悖。
      从车子鉴定状况来看。潘岚的叙述又相符。”
      题安给赵耀打电话,“有个案子,没有头绪。”
      赵耀听完,对题安说:“咱们去一趟潘岚家。
      从生活痕迹上能看出,她是否有强迫症。”
      题安不解:“证明她是不是强迫症,对案件有帮助吗?”
      赵耀说:“有啊。那么多废话,去不去?”
      题安说:“去。”
      潘岚的家干净得没有家样。
      衣柜里的衣服叠得大小一般,连悬挂的衣服间隔都一样,衣架朝着一个方向。
      潘岚的衣服只有黑白两种颜色,连着两种颜色,都被她严格区分开。
      书柜上的书没有按大小排放,而是全都一样大,书和书的边缘严丝合缝。
      赵耀解释,“这是潘岚坚持对称性的强迫症状。”

第223章 重大事故[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