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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章 刑狱同科[2/2页]

巴图虎 青灯轻剑斩黄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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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枷减重五斤,但刑期不减,“这是‘法不阿贵,刑有等差的平衡。”
     萧虎采纳此议,命刑狱官更换轻枷。新枷的狼首纹仍清晰,重量却精准控制在三十斤,链环的间距放宽半寸。“量刑需合情理,” 他对脱里台道,目光扫过刑讯室的双语标语 “罪无分族,罚必依法”,“但法的底线不能破,” 轻枷的锁孔与脱里台的镣铐严合,“你父若在,” 他想起脱里台父亲当年的认罪态度,“也会明白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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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室外的观刑台按 “蒙三汉三西二” 设座,蒙古宗王、汉人儒臣、西域法官分列。纳西尔丁作为西域见证,仔细核对刑具的验真文书,波斯文译本与蒙古文原文的刑期、刑具规格完全一致。“伊尔汗的《法典》也有‘同罪同罚,” 他对身边的汉人法官道,“只是用的是皮鞭而非木杖,” 但刑罚的严肃性并无二致。
     脱里台被押至枷号处,见汉地囚犯张三也戴着同款轻枷 —— 张三因 “私贩官盐” 被判枷号一月,与他的位置相距三丈。“汉人罪犯也配与我同刑?” 脱里台怒吼,却见张三的枷上刻着同样的 “同罪同罚” 朱批,与《双纹大扎撒》的条款严合。观刑台传来蒙古宗王的议论,他们的皮靴踏地声与汉人儒臣的咳嗽声交织,却无人再提 “族群差异”。
     七、供词比对:双语记录的法律严谨(元代刑狱文书制度与多语核对)
     记录员用蒙古文与汉文同时记录供词,每句供词旁留 “核对栏”,由耶律铸与纳西尔丁分别画押。“‘私调兵马的蒙文‘х?чин ихл??лэх,” 记录员指着汉文译文,“需对应‘擅自调遣军队,” 避免歧义,“去年有案件因译错‘杖二十为‘笞二十,” 导致重审,“如今每字都需三方确认。”
     脱里台在供词上按指印,蒙古文手印旁立即盖汉文 “押” 章。他盯着两种文字的记录,突然发现蒙文 “被迫从命” 被划去,替换为 “主动领兵”,旁附宫门守卫的证词 —— 那是蒙古语与汉语的双语证词,都证明他是主谋。“你们串通篡改!” 他挣扎着,却见指印已清晰盖在更正处,无法抵赖。
     汉人刑狱官演示木杖的使用规范:杖击部位限臀部,每杖需离地三寸,确保力度均匀。“这木杖的尺寸,” 他对观刑者道,“源自唐代《狱官令》,” 元代沿用时增加了重量校准,“三十斤枷配二十杖,” 与蒙古的 “一枷抵五鞭” 换算均等,“既保留汉法特色,” 又与蒙古刑制兼容。
     萧虎望着木杖上的 “慎刑” 二字,那是至元五年汉人法官题的。“刑罚不是目的,” 他对脱里台道,木杖的阴影投在地上,与铁枷的阴影连成一片,“是让后人知法不可违,” 他的手指划过脱里台的供词,“无论你是塔塔儿部还是汉人,” 犯法就要受罚,“这才是《双纹大扎撒》的根本。”
     刑狱工坊的蒙古铁匠正在修补旧枷,汉人木工递过新链环 —— 链环的含硫量与铁枷严合,接口处的榫卯结构却用汉地技法。“这枷用了十五年,” 铁匠擦着狼首纹,“换过三次汉地链环,” 每次更换都需双方工匠合押,“就像这《双纹大扎撒》,” 蒙古的刑名与汉地的刑制,“合在一起才牢固。”
     纳西尔丁参观工坊时,见波斯铜匠在枷锁上镶嵌防滑纹 —— 这是西域工艺对刑具的改良,使枷号时更安全。“各族工艺都能为法所用,” 他对工匠们道,手中的波斯文《刑具改良录》记着 “汉地木杖减震法”“蒙古铁枷防锈术”,“就像这刑具,” 缺了哪族的智慧都不完美。
     脱里台的枷号处正对宫门,过往的蒙古牧民、汉人商贩、西域使者都能看见。他的皮袄被风雪打透,却不得不面对行人的指点 —— 有人念着枷上的双语罪名,有人议论 “塔塔儿部也受汉刑”,却无人质疑刑罚的不公。萧虎每日派人送《双纹大扎撒》供他阅读,书页的 “贵族守法” 篇被朱砂圈出。
     一月后,脱里台卸枷时,颈间的狼首纹印记已模糊。他接过刑狱官递来的 “改过证”,证上的蒙古文与汉文印章并列,与当年乃马真后旧符的孤狼纹形成对比。“这刑罚让我明白,” 他的声音沙哑,“大元的法,” 不是某一族的工具,“是各族共守的规矩,” 就像那副铁枷与木杖,虽形制不同,却指向同一个 “公”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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