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要点:a.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b.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承担义务同时享受权利;d.普遍性: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和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例外: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优惠,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B.对发展中成员方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在边境贸易中对毗邻国家给于更多的贸易便利;D.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例外。2.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要点:a.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这些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b.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c.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主要职能基本职能1.制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2.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3.寻求解决贸易争端;4.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五大职能管理职能: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组织职能: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职能: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调节职能:当成员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提供职能: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基本权利(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4)享受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5)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7)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基本义务(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2)依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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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机制部长级会议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常设机构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1.贸易与发展委员会;2.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3.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4.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机构图
秘书处与总干事秘书处与总干事: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1.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2.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界贸易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3.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4.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5.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组织成员
截至2024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共有166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任何国家或者贸易政策完全自治的关税地区均有资格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成员。
1995年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巴巴多斯加蓬匈牙利洪都拉斯欧盟圭亚那加纳芬兰多米尼
观察员
阿尔及利亚安道尔阿塞拜疆巴哈马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库拉索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教廷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共和国利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条约条例
条约协定《巴厘部长宣言》《新加坡部长宣言》《新加坡宣言》《部长会议声明》《部长宣言》《亚太信息基础设施汉城宣言》《联合声明》《茂物宣言》《大阪行动议程》《黄金海岸宣言》《坎昆宣言》《行动计划》《投资便利化联合声明》《渔业补贴协定》条例规则《相互认可安排(MRA)》、《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管理集体
1995年1月1日—1995年5月1日彼得·萨瑟兰爱尔兰1995年5月1日—1999年9月1日雷纳托·鲁杰罗意大利1999年9月1日—2002年9月1日迈克尔·穆尔新西兰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1997年10月9日,世界贸易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界贸易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界贸易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界贸易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律。
世界贸易组织标识
组织语言世界贸易组织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这三种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录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义在于,当与世贸成员发生争端的时候,这些文本中的条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适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录了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以便不习惯阅读外语的读者学习、掌握世贸规则。评价意义
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及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世界贸易组织为解决全球贸易争端创造了新的机制和程序,包括设置争端解决机制及其上诉机构,确立具有国际法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机制,因此被称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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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WTO(不感兴趣的跳过)[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