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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这冤怨相报,竟是不差毫发。【原文】蜀锦浦坊民李贞家,养狗名黑儿,贞因醉,持斧击杀之。
     李贞临老,与邻舍恶少白昌祚争竞,昌祚承醉,以斧击贞死焉。时昌祚年十九岁,与杀狗年正同,昌祚小字黑儿。
     冤报显然,不差丝发。(出《儆戒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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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贞[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