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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可以。”
     就请求他给他们念七遍金刚经。
     他的哥哥高兴地说:“够了。”等到他复活,就弃家而出家了。
     【原文】唐大和五年,汉州什邡县百姓王翰,常在市日逐小利。忽暴卒,经三日却活,云:冥中有十六人同被追,十五人散配他处,翰独至一司。见一青衫少年,称是己侄,为冥官厅子,遂引见推典。又云是己兄,貌皆不类。其兄语云:“有冤牛一头,诉尔烧畬,枉烧杀之,又曾卖竹与杀狗人作箜篌,杀狗二头,狗亦诉尔。尔今名未注死籍,尤可以免,为作功德。”翰欲为设斋,及写《法华经》、《金光明经》,皆曰:“不可”。乃请曰:“持金刚经七遍与之”。其兄喜曰:“足矣。”及活,遂舍业出家。(出《酉阳杂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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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翰[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