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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资料)丧服制度[2/2页]

重生于康熙末年 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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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4)齐衰三月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宗族的象征,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范。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3.大功
      又次于齐衰一等,适用于为从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儿,未嫁之从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孙女,嫡长孙之外的众孙(包括未嫁的孙女),嫡长子之妻。此外,已嫁之女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大功的丧期为九个月,丧服为布衰裳,牡麻?,冠布缨,布带,绳屦。这里的布是指稍经锻治的熟麻布,较齐衰用的生麻布细密。妇女不梳?,布总亦用熟麻布。
      居大功之丧者初丧三餐不食,葬前居于垩室,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饮酒,复居正寝。
      4.小功
      又次于大功一等,适用于为从祖父母(父亲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亲的堂兄弟及其配偶),从祖兄弟(父亲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从父姊妹及孙女,长子外的诸子之妻,未嫁之从祖姑姊妹(父亲的伯叔父之女及孙女),外祖父母、从母(姨母)。此外,妻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小功丧期为五个月,其服饰是布衰裳,澡麻带,?、冠布缨,吉屦无绚(qú)。小功所用的麻布较大功更细。所谓澡麻,是指经过洗涤的较白的麻。吉屦即日常所穿的鞋,绚是鞋鼻上的装饰,用以系带,小功是轻丧,不必专备服丧用的鞋,吉屦去绚即可。
      5.缌麻
      这是最轻一等的丧服。适用于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孙),从祖兄弟之子,曾孙、玄孙,已嫁之从祖姑姊妹,长孙之外的诸孙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孙。此外,妻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缌麻之服。
      缌麻丧期仅为三个月。当时用来制作朝服的最细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缕,就成为缌。因为其细如丝,正适宜用作最轻一等的丧服。
      小功及缌麻在五服之中属于轻丧,要求居丧者初丧之时两餐不食或一餐不食,丧期内不饮酒食肉,但不作严格规定,仍居正寝,并可用床。
      对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丧服,还有受服的规定,也就是在居丧一定时间后,丧服可由重变轻。三年之丧,其间受服五次,大功、小功丧期较短,仅受服一次。服制变除办法十分繁琐,这里就不多说了。
      还应该提到的是,《仪礼·丧服》规定对未成年去世的宗族成员另有一套服丧等级,分为殇大功九月、殇大功七月、殇小功五月三种。郑玄说:“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伤者。”(43)所谓未冠笄,是指未满二十岁。据《仪礼·丧服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宗族成员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并分别长殇、中殇、下殇的不同情况,决定服制的轻重,但即使最亲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长殇也只服大功九月,总的原则是轻于成人。
      丧服的制定主要考虑宗族关系,但在西周、春秋,君统和宗统往往是一致的,所以《丧服》中还规定了诸侯为天子,大夫、士、庶人为君(此指诸侯),公、士、大夫之众臣(仆隶)为其君(此指主人)的不同丧服。后世帝王去世,在一定时间内,国内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全体臣民都要为之服丧,称为国丧。奴仆为主人服丧,也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
      三、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关系
      上述丧服的等级差别,清楚地显示了如下特点:
      1.父系、母系有别一个男子的亲属包括父亲方面的父党,母亲方面的母党和妻子方面的妻党。父党为宗族、宗亲,母党为外亲,妻党为内亲。在父权社会中,只重宗族、宗亲,不重外亲、内亲,血统更是只论父系,如清代学者崔适所说,“由父之父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谁何者矣”。(45)体现在丧服制度中,就是对父系亲属的服丧范围十分宽泛,直系亲属上至高祖父母下至玄孙,旁系包括高祖父所传全体宗族成员,无不有服。母系却只对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及姨表、舅表兄弟有服,而且服制比父系对等的亲属轻得多,如为祖父、伯叔父都是齐衰不杖期,而为外祖父仅是小功,对舅父仅是缌麻。
      2.亲疏有别丧服制度偏重父系,五服的轻重也主要体现父系宗亲之间亲疏不等的血缘关系。血缘愈亲的服制愈重,血缘愈疏的服制愈轻。如同父兄弟重于同祖的从父兄弟,从父兄弟重于同曾祖的从祖兄弟,从祖兄弟重于同高祖的族兄弟。根据五世亲尽的原则,从本身算起,往上往下有服之亲都只推到第五代,高祖的兄弟及其子孙后代只是同姓之亲,但已出五服范围,就无需为之服丧了。
      3.男女有别丧服制度中男女的不平等是十分明显的。如夫妻之间,妻为夫服最重之丧斩衰三年,夫为妻则只服齐衰杖期。同样,妻为夫之父母所服之丧要大大重于夫为妻之父母。又如父母都是生身之亲,但《丧服》规定为父斩衰三年,为母是齐衰三年,如果父亲还在世,只能服齐衰杖期。另外,对本族中已经出嫁的女性成员,服制都较其兄弟为轻。
      4.嫡庶有别古代允许多妻,但正妻只能有一个,余者为妾。妻、妾的地位尊卑不同,有严格的区别。《丧服》规定妾为妻服齐衰不杖期,妻为妾则无服。妾之子以父之正妻为嫡母,要服三年重丧,而正妻所生的嫡子则不用为被称作庶母的父之妾服丧(后世改为服齐衰不杖期)。作为祖先继体的长子、嫡孙具有特殊的地位,这在丧服制度中也有反映,父为长子、祖父为嫡孙所服之丧都较被称作庶子、庶孙的其他子孙要重。为宗子、宗妇服丧要重于同等之亲,是为了表示对先祖正嫡的特殊尊重,这也是嫡庶之别的一种体现。
      父系、母系有别,亲疏有别,男女有别,嫡庶有别,凡此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则。丧服制度既是宗法制度的表现形式,又反过来使宗法制度更加严密,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战国秦汉以后,西周春秋时的宗族组织渐次破坏,宗子之法不行,但无论是封建社会前期的强宗大族门阀制度,还是封建社会后期以祠堂族权为特征的家族制度,都仍然带有浓厚的宗法色彩。被儒家经典规范化、理想化的先秦丧服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得以长期维持,只在小范围内有细节上的变动,其影响在一些农村至今尚未完全消失。
      (盛冬铃)
      注释
      (1)扬雄《方言》十三。
      (2)《汉书·刘向传》。
      (3)《墨子·节葬下》。
      (4)《吕氏春秋·安死》。
      (5)《读礼通考》卷86引张?蛴铩
      (6)《周礼·冢人》注。
      (7)王昭禹《周礼详解·地官·墓大夫》。
      (8)张载《理学经窟·宗法》。
      (9)《读礼通考》卷82引李濂《族葬论上》。
      (10)《读礼通考》卷82引王廷相《族葬说》。
      (11)见《太平御览》卷411引《晋中兴书》。
      (12)见《盐铁论·散不足篇》。
      (13)《宋书·礼志二》。
      (14)封演《封氏闻见记》卷6。
      (15)据说秦时有个名叫阮翁仲的人身高一丈三尺,死后秦始皇为他铸铜像立于咸阳宫司马门外,后世把立于墓前的石像也称作翁仲。
      (16)见《通典》卷85及《宋史·礼志二七》。
      (17)见《明史·礼志一四》。
      (18)《吕氏春秋·节丧》。
      (19)《墨子·节葬下》。
      (20)《吕氏春秋·节丧》。
      (21)陆?《邺中记》。
      (22)陆?《邺中记》。
      (23)见《左传·文公六年》及《史记·秦本纪》。
      (24)《墨子·节葬下》。
      (25)《史记·秦始皇本纪》。
      (26)《晋书·索?传》。
      (27)《晋书·索?传》。
      (28)《汉书·杨王孙传》。
      (29)《后汉书·卢植传》。
      (30)《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
      (31)《后汉书·光武记》。
      (32)见《通典》卷85及《宋史·礼志二七》。
      (33)《礼记·曲礼下》。
      (34)方相氏是传说中的驱疫避邪之神,面目狰狞,身驱高大。出殡时用方相氏的偶像开路,是为了驱除邪鬼。
      (35)《礼记·三年问》。
      (36)《仪礼·丧服》孔颖达疏引郑玄《三礼目录》。
      (37)《礼记·问丧》。
      (38)《论语·阳货》。
      (39)见《礼记·间传》。
      (40)见《仪礼·丧服》及贾公彦疏。
      (41)《礼记·丧服四制》。
      (42)见《仪礼·丧服传》。
      (43)见《仪礼·丧服》注。
      (44)《东壁遗书·五服异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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