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权与福费廷相似,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法院发出止付令,或者开证行认为存在单据造假或者伪造合同等行为并且拒绝付款,券商依然享有对买断行的追索权。虽然这种模式借鉴了福费廷转卖,但由于资金来源不同,这种模式可以获得更好的资金成本,再加上券商可以对资产进行包装,同业业务属性和特征非常明显。
◆产品二:买方付息福费廷
买方付息福费廷是以传统福费廷为基础,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对融资利息承担方式进行安排。在这种模式下,作为福费廷申请人的卖方应该主动承担融资利息,但如果卖方在谈判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希望货物发出后能够立即收回款项,并且不承担融资利息,但买方因为资金短缺无法立即付款,为了完成交易,买方可以承担融资利息。福费廷融资行扣除应收的买断利息之后,将剩余款项和买方支付的融资利息一起交给受益人,实现卖方的全额到账。
◆产品三:代理式福费廷
前面两种方式都需要受益人先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一家银行,再由这家银行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二次转让,代理式福费廷则无需如此。在该模式下,受益人银行作为代理人扮演着中间商的角色,可以直接将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在二级市场转让。这种模式与传统的福费廷模式存在很大区别,代理银行不先行受让债权,自然也就无需承担开证行和受益人的风险,只要扮演好中介的角色即可。所有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开证行拒绝付款,买方可以直接向受益人追求索赔,代理行只需要做好协助即可。
3.5.4 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2/2页]